长期以来,中国的殡葬立法一直围绕着一个理念:殡葬改革。198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殡葬业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规章。出台之后,出现很多问题,如乱建公墓、乱埋乱葬,丧事大操大办,殡葬用品市场混乱,质量无法控制。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于1997年又通过了《殡葬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和之前的暂行规定相比有一定进步,但颁布实施19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殡葬改革的深入推进,殡葬管理方面的问题和矛盾日益凸现。同时,由于《殡葬管理条例》层次低,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罚则刚度不足,强制处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致使管理无章可循;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根本无法有效推进新形势下的殡改工作。
近年来,我国政府把殡葬制度立法作为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有效的殡葬制度,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根本途径。
西方主要国家殡葬立法特点
美国的殡葬业特别发达,成立了联邦殡葬管理委员会,通过制定殡葬法规,指导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并成立了20多个全国性殡葬社团组织进行行业管理。
一是注重于立法。殡葬立法虽然没有以专门的单项法律形式出现,但作为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典、健康卫生法典等综合性法典中都有体现,基本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包括行政审批许可、监督检查、违法处罚、殡葬合同、风险保证基金、金融信托、听证程序和申诉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日本是亚洲最早普遍实行火葬的国家,也是首先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火化率为99.4%,骨灰采取回归自然的方式处理,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各自单独设置,殡仪馆和公墓均由私人兴办,火葬场由国家开办。现有火葬场所7388家,11550个骨灰存放处,丧事由殡仪馆承办,政府首长管理。
英国火化率在70%以上,骨灰采取纪念性花园来处理,火葬场所有200多家,丧事由专业公司来承办,市、镇政府依据《火葬法案》管理。通过建立殡葬法律体系,规范殡葬行为。英国1902年颁布了《土葬和火葬法》,其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提供土葬设施,是一部适应英国具有浓厚宗教性或半宗教性国情的殡葬法律。
由于中西方殡葬文化的不同,造成中西方殡葬制度有很大的差异。殡葬立法要遵循人们的殡葬心理、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等情况,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但西方的殡葬立法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美国殡葬管理法制化、殡葬服务市场化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日本对殡葬事务的管理相当严格, 墓地等殡葬设施管理者的经营权利受到较大限制, 法律将其定位为纯粹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英国殡葬文化深厚,坚持殡葬“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政府主管不可替代,市场服务不可动摇,通过建立殡葬法律体系来规范殡葬行为,殡葬设施融入了文化元素,做到了现代化与传统紧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