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5日,当前殡葬服务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说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特别是在落实职工待遇方面没有一个完整、清晰思路和规划。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和实践,在工作过程中总结出一点经验,可能有很多不够全面具体和适用文件规定不很准确的地方,请大家予以谅解并提出批评。
殡葬职工,需要温暖
一、如何区分和计算职工加班工资
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殡葬服务单位是可以计算加班工资的,但是首先要区分事业单位性质(参照公务员管理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下同)和企业单位性质。因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殡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参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其中关于加班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因此,公务员加班只能采取补休的方式,不能计发加班工资。根据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作为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殡葬服务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单位有自主确定工作时间和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的权利。简单的讲,就是只要周工作时间达到国家规定每周40小时,殡葬服务单位在不补发加班工资的前提下周内可以灵活安排职工的补休。
企业性质的殡葬服务单位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同时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出“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也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单位性质来确定是否可以执行加班费或分类执行。
但职工带薪休假(无论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期间的加班工资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明确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261天的计薪天数。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殡葬服务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兑现应休假而因公需要未实现休年假人员(包含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等符合年休假制度的人员)的加班工资。
在日常工作中对符合发放加班费情况的,在计算加班费时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的折算: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的折算: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以是否计算加班工资作为加班的条件,是否加班主要还要取决于实际的工作需要,不能让加班工资成为隐形福利和制约殡葬事业发展的羁绊。
二、如何确定劳保用品的属性和发放标准
在中央的八项规定出台后,很多殡葬服务单位将职工的工作服等基础劳保用品都列为了不许发放的福利范畴,这与中央的精神是不相符的。劳保和福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保用品是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为了职业健康和工作安全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的发放是根据岗位不同需求设立的,它没有均等性的特征,会因岗位的不同而配发标准不同。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职工的劳动防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题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此可以看出国家对职工的劳动防护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应该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出具体的劳动防护方案。例如,殡仪馆的遗体火化、整容、防腐、接运、存放等接触遗体的工作岗位应配发隔离服装、护目镜、口罩、手套、帽子、防护装备等必要的劳保用品;其他间接接触遗体的殡仪服务员、墓地管理员以及其他服务和后勤等岗位,按照不同的岗位特点设置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着装方面要按照整洁、美观、得体的着装基本礼仪规范,在上班时间着装要符合常规的审美标准,一般以庄重大方、素雅整洁、朴实得体、易于客户识别和接受为原则,统一配发着装式样一致的服装或要求职工尽量着装式样统一。
三、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及待遇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职工的职业培训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度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殡葬服务单位对职工的职业培训是劳动法所明确要求的,培训经费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因此,殡葬服务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及时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并抓好落实。
关于殡葬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部、人事部(劳部发[1994]98号)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第六条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和确定职业资格的范围、职业(专业、工种)分类、职业资格标准以及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和技能鉴定的办法”;第九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人社部发[2008]84号)《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适用范围是“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承担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民政事业单位中的社会事务管理单位包括收养登记机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民政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根据以上规定,职工从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岗位设置和聘用情况予以兑现工资待遇,殡葬服务单位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要积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联系,及早落实职工的岗位工资待遇。
四、职工绩效工资的兑现和职工福利的发放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三十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条例各省、市、自治区预计很快就会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届时,殡葬服务单位将建立起科学合理、奖惩并存、健全完善的绩效工资考核机制。
关于职工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此已明确规定的社会保险、法定假日和带薪年假、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产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工资性补贴(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和其他工资外补贴如独生子女费、取暖费等都属于法定福利。这些福利待遇必须得到依法执行和兑现。除此之外,建有工会组织的殡葬服务单位可以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根据全国总工会(工财发〔2014〕69号)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通知》规定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基层工会组织在对优秀学员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执行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基层工会组织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发放的标准参照当地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五、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
关于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职业病防治的角度加强殡葬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定期开展职工体检和心理舒缓是殡葬服务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
殡葬服务是一个特殊行业,也是一个与广大群众有着紧密联系的服务窗口单位,作为殡葬服务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建立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文件规定办事的工作思路。既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八项规定的落实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又要积极争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做好职工各项待遇的落实工作,凝心聚力打造一支优质服务团队,为殡葬事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