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殡葬事业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解决该市在开展祭祀活动中严重扰乱广大群众生活和公共秩序问题,依据《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该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文明祭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倡导移风易俗,破除丧葬陋习,树立殡葬新风,依据《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祭祀管理要坚持宣传引导、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引导群众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和开展祭祀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丧事、祭祀活动和祭祀用品制造、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丧事、祭祀管理工作。文明办牵头,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公安、生态环境、城管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园林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协同处置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祭祀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巡查和劝阻工作,并将文明祭祀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引导群众丧事简办、文明祭祀。
第五条 文明办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祭祀宣传引导工作,并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中,带头推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引导丧葬习俗向文明、和谐、生态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祭祀活动管理
第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引导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文化传承为主上来。
第七条 殡葬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教育会员单位在丧事活动中,做到文明、守礼、遵章、守法,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主城区内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焚烧祭祀用品和逝者遗物,必须在可提供焚烧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纪念堂)的焚烧设施内进行,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焚烧祭祀用品和逝者遗物。
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和其他禁止用火区域焚烧祭祀用品及逝者遗物。
第九条 殡仪馆、公墓及城区范围内的其他殡葬服务机构,凡提供焚烧服务的均应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焚烧设施,
严禁烟气直排。
农村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设置焚烧祭品池,严格控制焚烧物品数量、种类,并做好焚烧物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 主城区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在开展丧事、祭祀有关活动时,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 在殡葬服务机构以外的道路、街口、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焚烧祭祀用品和逝者遗物。
(二) 在道路上聚集车辆摆队列阵发丧、抛撒纸钱、高音喇叭播放哀乐,阻碍交通,影响公共秩序。
(三) 在居民区办理丧事时,搭设灵棚(堂)、高音喇叭播放哀乐、搭台唱戏等其他丧葬活动。
(四)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和低俗演出。
第十一条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本办法所指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包括锡箔、冥币、纸钱、纸扎实物及其他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市政道路两侧、街口、公共场地摆摊设点销售祭祀用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制止或罚款;对阻碍执法,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城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制止或罚款;对不听劝阻,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处)、村(居)委员会负责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进行低俗演出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的祭祀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对阻碍执法,扰乱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因野外祭祀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焚烧祭祀用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焚烧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祭祀包括日常丧事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