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让广大群众更好了解殡葬政策法规,无极县民政局就现行殡葬政策法规公示如下:
一、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二、实行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必须实行火葬。
三、公民正常死亡的遗体应当自死亡之日起7日内实施火化。公民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死者所在单位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实施火化。
遗体火化时,丧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死亡证明。
公民非正常死亡需要尸检的,应由县级以上司法机关进行尸检并出具准予火化证明,自出具准予火化证明之日起7日内实施火化。
四、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葬服务机构的专用车。
禁止殡葬服务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运尸业务。
五、公民异地死亡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确需运出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尸体准运证》。
六、死者骨灰盒应当存入骨灰堂、埋入骨灰公墓或者深埋。禁止在公墓外堆坟、树碑。
七、农村公益性公墓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建设主体为村委会或乡 (镇) 政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兴建。
以上条款参照《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办法》、《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
请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