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日常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墓管理制度和档案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公墓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确保长期运行。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成本费和管理费用,用于公墓维护管理和支付工作人员报酬。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县、乡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维护管理补贴,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安葬服务。

(三)落实惠民政策。县级政府要制定惠民安葬政策,为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格位存放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政府提供迁移费用并免费提供墓位或格位。

(四)严守殡葬法规。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地墓穴格位,禁止在火葬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服务范围出租墓位(安放格位),禁止建设大墓、豪华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