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在2018年9月7日下午,民政部官网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对这份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一些个人的解读,解读分为两篇,公墓篇和殡仪篇。针对公墓板块,我的解读总结为“更加规范(审批、用地、价格、管理)、更加公益惠民”。
一、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新条例,将节地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范畴。
新条例里三条提到生态安葬:分别是“第五条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机制,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的基本殡葬服务。”“第七条【节地生态安葬】。对采取海葬、树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补贴。根据需要,可以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第十六条【树葬、撒散、海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可以在林地、草地等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实施生态安葬,但不得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也可以划定一定海域实施海葬。
殡仪方面的四项基本服务近年来各地都已实行,但是条例里特别将生态安葬纳入基本殡葬服务。并明确了奖补措施,且鼓励设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对于各地公墓而言,一方面要积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的区域,为百姓提供公益葬式。二是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统一的纪念设施,比如设计艺术雕塑、纪念墙,即作为景观也是重要的纪念设置。
二、明确公墓用地性质。
公益性骨灰堂将是下一步骨灰存放的趋势,明确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第十四条【公墓、骨灰堂建设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设施规划,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从严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以划拨等方式取得,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这点我认为苏州地区已经做成了全国的样板,苏州属于经济发达地区,昆山、张家港、常熟、太仓可以说每年都包揽全国百强县的前四强。当地基本上每个乡镇都建有公益性骨灰堂,且建设的档次很高,张家港的某镇骨灰堂投资了1.6亿。浙江乐清等地现在也在积极的推动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公益性骨灰堂也将成为特别是经济发达,土地紧张地区解决骨灰安放问题的一项趋势。而这次也明确了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
三、明确了公益性公墓不得变更为经营性公墓。
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第十五条【殡葬设施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业内很多做公益性公墓的想通过先做公益性公墓,慢慢转为经营性公墓的想法彻底破灭,已从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的在偷偷乐。各地很多经营性公墓都是租地的形式建的公墓,今后必须通过出让取得。
四、对墓的占地和墓碑高度进一步以明确。
如果违规可以处罚。限大限高是下一步公墓建设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因为各地大墓、超标墓均有存在,今后大墓超标墓建设要特别注意。第十八条【墓位面积和墓碑高度】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推行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提高绿化覆盖率。第四十七条【殡葬服务机构违法】 (一)墓位超出规定面积或者墓碑超出规定高度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公墓的定价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墓、骨灰堂价格】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这里强调的是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是政府指导价的,墓的价格还是市场调节。且要做好明码标价,价格公示,接受监督。第二十八条【价格公示】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书、殡葬服务许可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