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进一步完善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收费协同监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对《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政策与管理,应坚持殡葬行业公益属性,有利于深化殡葬改革、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原则。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牵头监督执收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省民政厅负责牵头确定全省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及内涵,并监督殡葬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

在收费项目与管理方式上,《办法》明确,基础项目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安葬服务中,生态安葬和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为基础项目。市级(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殡仪服务基础项目收费、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收取的生态安葬费、城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收取的墓位(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群众需求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殡仪非基础项目收费由各地民政部门负责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收费。各地民政部门可通过明确进销差价或进销差价率等方式,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合理确定丧葬用品销售价格。

关于定价程序与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制定殡葬服务项目基准收费标准,应坚持公益属性,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以扣除政府补助、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成本为依据,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机构性质、服务类型、机构成本差异等因素制定浮动幅度。殡葬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建立本地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列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服务内容等,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各地要严控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殡葬服务和收费集中公示制度,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载体,集中公示本地区殡葬服务机构名单和性质,以及殡葬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及时更新。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等信息,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各地民政部门应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此外,《办法》还对特殊群体优惠减免政策作出规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由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地确定的减免项目,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减免费用等方式提供殡葬基础项目服务。对树葬等不保留骨灰和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按规定给予适当奖补。

《办法》还要求,各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测,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和行业动态。根据殡葬服务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建立收费政策定期评估制度,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销差价(率)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级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监管手段,严肃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