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加强对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河北省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指引明确,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是指民政部门对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的基本信息、服务资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进行记录、存档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的行业管理行为。适用对象为社会殡葬服务主体,是指除殡葬服务机构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备案部门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及个人基本信息,即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及开展的业务范围情况;服务资质信息,即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从业人员资质等;服务内容信息,即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等;收费标准信息,即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等。
指引指出,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核查合格后,民政部门对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予以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民政部门将已备案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如停止从业,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材料要件包括: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或依法取得的相应资格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资质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计价单位。
指引要求,要强化信息共享,市、县两级民政、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对于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殡仪用品销售等殡葬服务类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推送,民政部门备案完成后及时将备案的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可以将备案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的价格和收费信息,纳入网络集中公示范围。加强监督检查,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定期对备案信息进行核查。探索信用监管,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信用记录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健全协同机制,切实规范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