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8月13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河北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经营主体实施定价成本监审进行全面规范。殡葬服务定价成本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殡葬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监审工作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殡葬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应当与殡葬服务经营过程相关,应当反映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成本监审期间原则上为近3年,不满1年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殡葬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殡葬服务业务成本核算体系,完整准确记录与核算殡葬服务的经营成本和收入。发展改革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价格时按有关规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经营主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公开成本。
《办法》要求,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由经营成本、期间费用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构成。经营成本是指经营主体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与服务直接相关的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修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期间费用是指经营主体为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在此基础上,《办法》划定了成本红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与殡葬服务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虽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或单独收费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闲置、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代缴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及计提的准备金,公益广告和公益宣传费用,经营主体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无偿划拨的用于殡葬服务的土地使用费,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均不得计入殡葬服务定价成本。
在定价成本核定方面,《办法》强调,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主体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至5%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管理费用按照经营主体监审期间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水平核定,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室内骨灰格位安葬不核定单体独立占地面积,生态安葬按节地殡葬用地管控标准执行,凡占地面积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对应的各项成本,不得纳入政府定价成本。
同时,《办法》对不同服务的经营成本构成进行了细化,共分为八类。其中,遗体接运、存放、告别、火化、骨灰寄存及生态安葬等六项殡仪和生态服务,其成本均以职工薪酬为基础,并分别由运输车辆规费、燃料动力费、药剂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日常维护费、材料费、必要的辅助材料费、车船租赁费、土地使用费、树木种植及养护费、配套材料费及必要保障费用等具体项目构成。此外,城镇公益性公墓和政府举办或参与举办的经营性公墓的墓穴安葬经营成本,包括墓位使用成本和维护管理成本;其格位安葬经营成本,则包括格位使用成本和维护管理成本。不能独立核算的,与殡葬服务相关的共用成本应采取按照各自业务收入占比、固定资产原值占比、直接服务人员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单项数量服务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单项总成本和单项总服务数量确定。经营主体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